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1875號
TPEV,112,北簡,11875,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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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75號
原 告 吳政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柳明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繳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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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