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梁秋月
代 理 人 賴俊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英間,因本院112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67
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此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 671號事件,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低收入證明、法扶 委任狀附卷可稽,且核其之主張事實,雖被告何以有過失一 節尚有疑義,有待原告舉證,仍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 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原告並應儘速提出和解方案,以利調解程序之進行。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