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4436號
TPEV,112,北小,4436,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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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436號
原 告 今一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蕓賸
訴訟代理人 許豔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志峰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66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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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一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