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4098號
TPEV,112,北小,4098,2023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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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09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施立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興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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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