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03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婷華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複 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邱聖哲間返還押租金事件
,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81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