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3773號
TPEV,112,北小,3773,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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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77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被 告 丁義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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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