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3695號
TPEV,112,北小,3695,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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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695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張靖淳
被 告 徐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33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5,4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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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