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渼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麗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傳凱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5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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