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2144號
TPEV,112,北小,2144,2023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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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14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稟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
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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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