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2年度,4601號
TPEV,112,北司補,4601,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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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4601號
聲 請 人 陳鉉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淑慧等間聲請損害賠償(交通)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198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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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