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醫小字,111年度,3號
TPEV,111,北醫小,3,2023101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醫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媛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