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302號
TCTA,112,交,302,2023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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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邱華光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30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開規定,依同法 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
二、本院112年度交字第302號判決已於民國112年9月14日送達上 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證,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 翌日起算20日。又參照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2條,本件並無在途期間,上開判決算至112年10月4日(星 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12年10月6日始提出上訴狀, 有本院收文戳可證,顯已逾期,依前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 第246條第1項前段、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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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