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72號
原 告 沁宸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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