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429號
TCEV,112,中補,3429,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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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29號
原 告 羅士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孟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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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