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22號
原 告 張瑋哲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季璋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