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421號
TCEV,112,中補,3421,202310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21號
原 告 佳福謙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宇俊
一、原告與被告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1/1頁


參考資料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