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400號
TCEV,112,中補,3400,202310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蔡育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871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