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382號
TCEV,112,中補,3382,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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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82號
原 告 廖文雄

廖懿商
一、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徐憲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
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被告欄雖記載被
徐憲濰之姓名及住所與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然未記載被
告配偶「車主」之姓名、住居所,且未表明對「車主」請求
之原因事實,是本件原告之起訴程式自有未合,原告應具狀
陳明「車主」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及對被告配偶即「
車主」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被告徐憲濰配偶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得遮掩)。
㈡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且應檢附相對應之證據
【如受損車輛為原告所有之行車執照、估價單(應載明零件
、工資費用各若干)、發票等相關資料,亦應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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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