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61號
原 告 陳雪花
被 告 陳松齡
陳鉦凱
陸軍名
藍郁青
賴品儒
賴品瑄
賴鉅虎
陳勇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臺中市○○區○○○段0
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又本件原告應有部分之面積僅為2.80平方公尺,原告就其應
有部分應無採原物分割之可能,是請原告先自行提出分割方
案後,本院再視情況決定是否到場測量,如原告未能提出分
割方案,本院實無法先行履勘現場,測量土地利用現況供原
告再行決定分割方案之必要,請原告自行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