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356號
TCEV,112,中補,3356,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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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56號
原 告 梁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宥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
告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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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