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282號
TCEV,112,中補,3282,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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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82號
原 告 陳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韻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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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