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40號
原 告 廖國權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被 告 廖狄龍
吳宿涯
廖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遷讓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房
屋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該房屋現課稅現值為新
臺幣(下同)152,3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佔核定為152,3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