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232號
TCEV,112,中補,3232,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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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32號
原 告 陳琇媛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鳳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9,4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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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