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原 告 敏志畜牧場
法定代理人 廖敏志
訴訟代理人 廖芬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越農業科技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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