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260號
TCEV,112,中簡,3260,202310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60號
原 告 張欣怡
被 告 楊子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係受詐欺而損失金錢,惟所請求金額與所受詐欺金額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