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60號原 告 張欣怡 被 告 楊子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係受詐欺而損失金錢,惟所請求金額與所受詐欺金額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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