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945號
原 告 江峻維
被 告 高稟越即高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經訴外人陳宣羽介紹認識被告。詎被告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 0年4月至6月間,向原告誆稱可替其代購日本廠牌之洗衣球 、拉麵,並佯稱已準備出貨或已上網訂貨云云,致原告陷於 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中某處,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 匯入被告所指定之帳戶內,總計新臺幣(下同)34萬3,010 元。嗣原告向貨運公司確認被告並未委託送貨且遲未收到退 款,始知悉上情。原告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請求被告返還所匯款項。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萬3,0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兩造LINE對話擷圖(見卷第31 至79頁)、匯款記錄影本(見卷第79至90頁)、刑事告訴狀 (見卷第91至92頁)等件為證。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 111年度偵字第27809號起訴書認被告涉有詐欺之刑事犯罪而 予以起訴(見卷第21至29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復查,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返還
所受詐騙而匯款之34萬3,010元,惟經本院核對匯款單據及 起訴書附表所認定之匯款金額,其總額應為34萬3,000元, 而非34萬3,010元。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34萬3,000元,自屬有據,逾此數額之請求即 非有理,應予駁回。又本院既認定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上開金額為有理由,則就原告另為不當得利之主張, 即無庸再予審究,並予敘明。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8月29日起 (見卷第10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 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同 法第389條第1項第3、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 文第4項所示。關於訴訟費用額3,750元部分,經本院依同法 第79條規定審酌後,認由被告負擔應屬適當。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 9條第1項第3、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入之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4月13日16時11分 陳宣羽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5,740元 2 110年4月14日 10時44分 100,000元 3 110年4月14日 13時51分 陳建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4,440元 4 110年4月15日 14時10分 被告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7,220元 5 110年4月20日 14時46分 被告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0,000元 6 110年4月28日 17時29分 3,000元 7 110年5月9日17時40分 洪椲嬬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6,200元 8 110年5月10日17時25分 被告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9,900元 9 110年5月12日3時15分 張庭瑋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500元 10 110年5月16日18時56分 洪椲嬬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3,200元 11 110年5月30日13時55分 洪椲嬬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800元 12 110年6月8日15時20分 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