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4號
原 告 賴姿菱
賴韋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程
被 告 林佳瑩
林主清
林佑薇
居0000 ARKANSAS ST INGLESIDE,TX00000,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等應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共有物分割案,分割後原告2人承受取得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因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 補償,原告2人承受取得之土地應分別補償原共有人即被告3 人公同共有新臺幣(下同)1,251元,原告2人應給付被告3 人共2,502元。原告2人已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分別清償提 存與被告3人1,251元,視同被告3人已獲清償,原告已無積 欠被告3人土地補償金,被告3人就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土 地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法定抵押權人自負有塗 銷法定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原告因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3 人塗銷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並聲明: 被告等應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1 95、2196號提存書、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7號民事判決暨確 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7-69、101-167頁)。被告
3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 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 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307 條、第8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 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 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 字第16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兩造因分割共有物事件 ,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7號民事判決確定,就前開3筆土 地成立法定抵押權,用以擔保前開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所生 之金錢補償債權,該項法定抵押權不待登記即已成立,並依 民法第824條之1第5項規定,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 登記。又原告已將被告3人未領取之補償金,向本院提存所 提存,此有上揭提存書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19頁) 。從而,被告3人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業經清償而 消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該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被告 3人即負有塗銷該抵押權之義務。換言之,該抵押權之設定 登記妨害原告2人就上揭3筆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原告請求塗 銷被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3筆土地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3人塗銷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3筆土地之法定抵押權 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 因原告請求被告3人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係請求被告3人為 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 決確定時,視為被告3人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 得勝訴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 假執行之宣告,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內容 縣市 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29 37.17 65/810 ⒈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⒉109年正普登字第028810號。 ⒊登記日期:109年4月7日。 ⒋權利人:林佑薇、林佳瑩、林主清。 ⒌債權金額比例:公同共有34631分之1251。 ⒍擔保權利總金額:3萬4631元。 ⒎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⒏清償日期:無。 ⒐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姿菱1/1。 ⒑權利標的:所有權。 ⒒設定義務人:賴姿菱。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豐段29、30-3、30-4。 2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0-3 375.43 1/2 3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0-4 646.65 65/810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內容 縣市 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29 37.17 65/810 ⒈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⒉109年正普登字第028811號。 ⒊登記日期:109年4月7日。 ⒋權利人:林佑薇、林佳瑩、林主清。 ⒌債權金額比例:公同共有34631分之1251。 ⒍擔保權利總金額:3萬4631元。 ⒎擔保債權總額及範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7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⒏清償日期:無。 ⒐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韋男1/1。 ⒑權利標的:所有權。 ⒒設定義務人:賴韋男。 ⒓共同擔保地號:大豐段29、30-3、30-4。 2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0-3 375.43 1/2 3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0-4 646.65 6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