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962號
原 告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訴訟代理人 江昆洲
被 告 興大康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邵婷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