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775號
TCEV,112,中簡,1775,2023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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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75號
上訴人 湯秀惠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靜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94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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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