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59號原 告 陳鈞平 被 告 陳依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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