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24號
上訴人 廖千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俊懿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9月22日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2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