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詮閎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簡兆伸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1年度中小字
第42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 年度中小字第429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112年10月3日民事陳報狀所載。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同年8 月7 日修正發 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 即明(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抗字第648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 年度中小字第4291 號返還借款事 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該案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言詞辯 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 定;復據聲請人敘明係為瞭解上開案件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 內容,堪認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無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尚無不合,故聲請人 聲請交付上開案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 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2 項規定,由行為 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 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