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690號
TCEV,112,中小,3690,202310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690號
原 告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韓久誠

被 告 柯以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81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久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