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634號
原 告 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蓉
訴訟代理人 胡景文
被 告 黃氏桂即HOANG THI QUY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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