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584號
TCEV,112,中小,3584,202310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584號
原 告 張海浪

被 告 張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樹根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本件起訴之原告究係何人,除原告張海浪及已經出具委任狀
張永傳張樹旺張月雲張庭芸等4人外,其餘人士有
無起訴或委任原告張海浪起訴之意,請具狀陳報釋明並檢附
委任狀為憑。
二、本件起訴請求之金額究係若干,請具狀逐一釋明每位起訴原
告可得求償之不當得利金額,以利本院核算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