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342號
TCEV,112,中小,3342,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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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34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聖堯
被 告 施國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 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14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52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92,1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12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將請求本金變更為64,200 元,利息部分不變(本院卷第14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2月4日16時14許,無照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沿臺中市北 屯區興安路1段車道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行經興安路1段與 文昌東十一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 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及此,行駛至該路口後,竟貿然闖紅燈進入該交岔 路口,致撞及原告承保訴外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賓士公司)所有,由訴外人簡孜伃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下稱系爭事故)。被告因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依民法第18 4條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台灣賓士公司前就其所 有之系爭車輛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原告已依保險契約之 約定賠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92,151元(含零件費用53,318 元、工資費用8,154元、烤漆費用30,679元)予台灣賓士公 司。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 場圖、行車執照、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河 南服務廠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系爭車輛 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5、89至93頁),並經本院調取 系爭事故之調查卷宗(見本院卷第113至138頁)查閱屬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車輛面對圓形 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 項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騎乘肇事機車行經上 開路段時,應注意遵守燈光號誌,遇圓形紅燈即不得進入路 口,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致毀損系爭車輛,顯見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甚明 ,且該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 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㈢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而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必 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查本件被告過失不法毀損系爭 車輛,依上開規定,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主張以修 復金額作為賠償金額,自屬有據。又系爭車輛修理時,既係



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是依上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 部分予以扣除。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送修支出修理費用92,151 元(含零件費用53,318元、工資費用8,154元、烤漆費用30, 679元),有前揭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河 南服務廠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參。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用客車之耐 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參以卷附 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27頁),該車出廠日為10 9年7月,依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意旨,應以同年月15日為 出廠日,據此計算,系爭車輛迄至系爭事故發生時間即111 年2月4日,實際使用日數為1年6月20日,則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所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系爭車輛應以1年7個月期間計算折舊。則 扣除折舊後,台灣賓士公司得請求之零件費用應為22,309元 (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再加計不計折舊之工資費用8,154 元、烤漆費用30,679元,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61,142元( 計算式:22,309+8,154+30,679=61,142)。 ㈣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損 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 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 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 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 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查本件原告因 承保之系爭車輛遭被告過失不法毀損,固有賠付92,151元予 台灣賓士公司,然台灣賓士公司因系爭車輛受損實際得請求 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1,142元,故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亦僅得以該等損害為限。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1,142元,即屬有據。逾此部分之 請求,即無理由。
 ㈤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對被告之代位求償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既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2年9月5日公示送 達予被告(見本院卷第111至112頁),並於同年9月25日發 生效力,然被告迄今未給付,依前揭規定,被告即應於收受 起訴狀繕本後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61,142元,及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 00元,依兩造勝敗比例,由被告負擔其中952元,餘由原告 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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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3,318×0.438=23,353第1年折舊後價值 53,318-23,353=29,965第2年折舊值 29,965×0.438×(7/12)=7,656第2年折舊後價值 29,965-7,656=2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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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