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142號
TCEV,112,中小,3142,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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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142號
原 告 葉曜銘
被 告 連靖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件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所述。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民事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於民國 112年10月3日本院審理時減縮利息起算日為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05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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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