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877號
TCEV,112,中小,2877,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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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877號
原 告 久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韓久誠
被 告 呂景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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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