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34號
原 告 梁志全
被 告 詹坤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32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號:112
年度簡附民字第175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