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723號
TCEV,112,中小,2723,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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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2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蔡宜謙
被 告 陳原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6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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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