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589號
TCEV,112,中小,2589,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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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589號
原 告 吳盈怡
被 告 金岱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70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115號),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3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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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