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577號
TCEV,112,中小,2577,202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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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577號
原 告 中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 告 趙培盛趙崇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崇傑之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6797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趙崇傑之繼承人之遺產範圍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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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