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450號
TCEV,112,中小,2450,202310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450號
原 告 甲女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乙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12年度附民字第278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
112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按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 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甚明。又裁判及其 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 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 有明文可佐。原告主張被告所涉之侵權行為事實,為性騷擾 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定之罪名,而原告為性騷擾犯罪之被 害人,是法院於受理性騷擾案件自不得揭露足資辨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所製作之裁判書,亦應隱匿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本案判決書為免揭露或推論出被害人之身分,原告記載為 乙○、被告記載為甲○,合先敘明。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係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中捷 運公司)之同事,於民國111年2月10日17時30分許,渠等至 位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台中站前秀泰影城觀賞電影,於 同日21時30分許觀賞完電影後,被告陪同原告至上開影城附 近之停車場取車,詎被告竟意圖性騷擾,乘原告不及抗拒之 際,突然以雙手擁抱原告1次,嗣被告放開後,復承前開犯 意,乘原告不及抗拒之際,再以雙手擁抱原告1次,經原告 推開後,被告再承前開犯意,乘原告不及抗拒之際,以雙手 擁抱原告1次,並於擁抱時,以手觸摸原告之背部及揉捏原 告之臀部,以此方式對原告性騷擾得逞,被告經臺中地方檢 察署起訴,原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㈡被告則以:對原告深感抱歉,願積極溝通協調損害賠償,惟



被告已離職原任職之臺中捷運公司,現職月薪僅約4萬元, 父母親因病需被告扶養,且有房貸負擔,願負擔20,000元以 寬慰被害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卷附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核 閱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㈡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 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 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 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 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兩造個人學經歷、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其程度( 詳見上開刑事判決、卷內證物袋兩造財所資料),及被告所 為侵權行為態樣、可歸責程度暨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程度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求為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100,000 元,核屬過高,應以60,000萬元為相當。 ㈢復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給付 之性質為民法上之損害填補,被害人就同一侵權行為為民事 上損害賠償之請求時,加害人就此已為給付者,自應予扣除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0號、第791號民事判決、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 討結果參照)。故刑事被告依刑事判決而給付之損害賠償金 額,本質上應屬民事上之損害填補性質,故被害人就同一侵 權行為為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請求時,如加害人就此部分已為 給付者,自應扣除該已給付之金額,以避免重複賠償之情形 。查,被告因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經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1號刑事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以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 ,給付原告100,000元,並向公庫支付30,000元確定,即已 審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100,000元損害



賠償之事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可稽,而被告業依刑事判決 已給付原告100,000元,有匯款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3 頁),則依上開說明,此部分金額屬損害賠償之性質,應自 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中扣除。準此,原告前揭得請求被告 賠償之金額,經扣除被告已賠償之100,000元後,已無剩餘 ,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四、綜上所述,原告雖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60,0 00元,已如前述,然經扣除被告已依緩刑條件給付100,000 元後,已無剩餘,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被告所給付予原告之100,000元固具損害賠償之性質,然 其仍為系爭刑事判決課予之緩刑條件,縱本院經前揭計算後 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未達100,000元,被告亦不得就 差額部分另向原告主張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原告 返還,自不待言。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又本件係由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事件,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時尚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核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1/1頁


參考資料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