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188號
TCEV,112,中小,2188,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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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188號
原 告 梁亦欣
被 告 吳佳俊吳永然之繼承人

吳佳琪吳永然之繼承人

吳齊森吳永然之繼承人

吳小玲即吳永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吳永然生前之住所在宜蘭縣○○路000 巷00弄00號,有其個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吳 永然之繼承人即被告4人之住所地亦均在宜蘭縣。又原告起 訴時係主張:其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以轉帳方式,匯款新 臺幣7萬8000元至吳永然台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所申設之0 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中,故請求被告應返還上揭款項等語 。由此可見,吳永然及被告等人之住居所並非設在本院之轄 區,亦無證據顯示吳永然及被告等人在本轄即臺中市有任何 之行為導致原告轉帳錯誤之結果,是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 。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爰依 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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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