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41號
原 告 李旻純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慶雲
鄒淑芬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莊鈞翰
林依璇
薛元在
史才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涉有違反多層次傳 銷股理法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 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 重上更二字第14號違反多層次傳銷股理法刑事卷宗可稽。爰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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