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262號
LTEV,112,羅補,262,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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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楊壹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4,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陳信仁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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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