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1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
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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