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張宥閒(原名:張宜文)
被 告 羅文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626號),本院
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捌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