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5025號
TPDV,93,訴,5025,2005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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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25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即蘇美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年因93年度訴
字第502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2,7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41,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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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