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董進德
相 對 人 董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 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 6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 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本件聲請,然遍觀該等書狀,僅於聲請 書之事實理由記載:「因辦理繼承事宜等語」,惟未具體說 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亦未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 正如附表項目一至二之內容,即駁回其聲請。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家事事件書狀規則之規定提 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 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 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 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本件之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目前係因為要從事何種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為何由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理會有利益衝突的狀況?是因相對人身邊有親屬去世,所以相對人要繼承遺產,或是因相對人本身就有從何人繼承到遺產,目前要辦理遺產分割或是其他財產轉移等行為?若由聲請人代理相對人是如何產生利益衝突,導致不能行代理權,進而損害到相對人之權益?) 聲請人應參酌上述舉例後,詳細敘明本件聲請原因,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法院參酌。 2 聲請人提供之特別代理人名單,將如何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特別代理人應係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為主,那為何提供予法院供選任之名單係董筱涵?若選任董筱涵為何能夠有利於相對人?均應詳細敘明原因,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法院參酌。)